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行政區負責。

根據基本法第5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遇到以下這三個情況之一,他們就必須辭職。
1.行政長官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履行職務

董建華2005年3月12日宣佈因腳痛辭職( 至於腳痛是不是嚴重疾病/會不會使他無法履行職務? 大家可以留言發表見解。)
2.行政長官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 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 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3.行政長官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 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最後:
雖然中央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很大的權力, 但他們也不是無敵的。
如果大家也對法律知識有興趣或有其他見解,不妨在下面留言告訴我:)